贵州省房屋征收案例: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贵州省房屋征收案例: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022-01-30   阅读:68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害,所以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案 例】

 

  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与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黔0102行初257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任海峰、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金阳学校系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九年制学校,从1996年9月办学至今,通过自建和租赁方式,拥有三栋教学楼,原告所在位置属于云岩区人民政府云府发(2016)37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1号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现原告面临拆迁,原告和拆迁方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2日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罔顾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云岩区住建局辩称,被告就原告所主张的房屋经房屋安全监测鉴定为危险房屋,被告依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就该危房履行安全维护义务进行了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作出本案强制执行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

  原告金阳学校属于云岩区人民政府云府发(2016)37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1号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其理应根据其房屋实际状况按照征收补偿法定程序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被告云岩区住建局启动危险房屋搬迁程序的执法目的不当,原告已属征收红线范围,本应按法定征收程序进行补偿,原告诉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中,对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采取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中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因事实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已被判决撤销,现被告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后又采取危险房屋搬迁程序,明显存在规避正当征收补偿程序,随意启动危险房屋搬迁程序,明显执法目的不当。

  第二,根据《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及进行隧道、开挖等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情形。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2日对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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