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胜诉案例—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拆迁胜诉案例—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2022-02-07   阅读:683   

    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公民可能存在建设违章建筑的情况,相关行政单位在进行违建拆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行为,坚守程序争议,当相关的公民遇到强拆等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也应当积极的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    例

2022

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汪红兵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诉讼
案号:2020鄂02行终29号
诉求:请求判决确认汪仁政府2019年5月28日对其位于马鞍山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22日前,汪红兵未经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批准,在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青龙湾建设房屋,所建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汪仁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1日向汪红兵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建房,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如不服通知,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有权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汪红兵未能自行拆除,也未主张救济权利。2019年5月27日,汪仁政府作出编号为20190527号《拆除决定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5月28日,汪仁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律师观点】

    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程序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先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才能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汪仁政府作出拆除决定书后,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即对汪红兵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为违法。汪红兵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确认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强制拆除汪红兵所建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青龙湾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驳回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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