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2-02-08   阅读:741   
【前言】
在面对拆迁时,与拆迁单位及时签订协议,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权利的保护和后续拆迁工作的开展,当被拆迁人的权益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受到保护时,被拆迁人也应当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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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
名称:李倩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404民初119号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诉求:
  1. 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2394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代理律师: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 李仁林律师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 杜伟律师
【案件详情】
因旧城改造,需要对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及周边地区房屋进行拆迁。2011年8月2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李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李倩将矿建村3栋3单元1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李倩选择安置房3地块2#楼1单元2214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李倩应支付安置房款151002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限自2011年8月21日至安置房经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钥匙止;同时约定,若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李倩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李倩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51002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给李倩。
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系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拆迁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及周半地区(熙城春天二期)而设立的项目部,涉案房屋未建成。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倩与土地储备中心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应该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
李倩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有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选房确认单、拆迁通知单、拆迁验收合格单在卷佐证。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倩交付了约定的房屋给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故对于李倩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李倩要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2394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违约责任系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土地储备中心未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如果李倩提交拆迁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项诉讼请求也应当被支持。
【胜诉判决】
一、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李倩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驳回原告李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李倩负担694元,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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