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2022-02-08   阅读:658   

 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汪红兵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诉讼

  案号:2020鄂02行终29号

  诉求:请求判决确认汪仁政府2019年5月28日对其位于马鞍山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22日前,汪红兵未经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批准,在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青龙湾建设房屋,所建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汪仁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1日向汪红兵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建房,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如不服通知,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有权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汪红兵未能自行拆除,也未主张救济权利。2019年5月27日,汪仁政府作出编号为20190527号《拆除决定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5月28日,汪仁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行为

  【律师观点】

  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程序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先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才能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汪仁政府作出拆除决定书后,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即对汪红兵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为违法。汪红兵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确认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强制拆除汪红兵所建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青龙湾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驳回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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