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直接强制拆除了怎么办?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直接强制拆除了怎么办?
2022-02-16   阅读:684   
【前言】
当事人收到了拆除违建决定书时候如何应对呢?首先要明确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若是收到决定书时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就被强拆了,那么就可以认定征收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直接强制拆除了怎么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王春江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
案号:(2018)京0117行初3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对原告位于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山村相关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03年11月25日,王春江和王晓晨以王晓晨(乙方)的名义与任志国(甲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承包的原粮食局在鱼子山的粮库与鱼子山村兑换的鸡场(包括地面建筑及一切辅助设施)转租给乙方,租期五十年,地面建筑及一些辅助设施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王春江和王晓晨分别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2004年,王春江更换涉案建筑的门窗,改造房顶为彩钢顶,并在院子上方加盖彩钢瓦。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向山东庄镇政府发送《关于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山村建房处理建议的函》,将山东庄镇鱼子山村南边马路的西边的厂房和住房的案件线索移交山东庄镇政府。
2018年3月13日,山东庄镇政府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认定王春江在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的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擅自建设、搭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责令王春江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违法建设,15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山东庄镇政府将强制拆除。2018年3月23日,王春江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山东庄镇政府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2018年4月8日,山东庄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对王春江位于鱼子山村村口北路西擅自建设的厂房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4月11日,山东庄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2018年5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山东庄镇政府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违法。王春江不服山东庄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首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山东庄镇政府有权查处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据此,山东庄镇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而山东庄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但未提供涉案建筑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证据,因此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山东庄镇政府在收到国土部门移交的处理建议函之后,未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催告、公告等程序,且在行政复议期间对涉案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春江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山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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