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
2022-02-18   阅读:539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

  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有些拆迁方会以需要审计、盖章为由,将安置补偿协议拿走,之后却迟迟不归还。此时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因为手上没有协议文本,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

案例

  张三(化名)在某市有一套房屋,因该房屋被列入某项目的拆迁范围,张三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以需要盖章为由将张三持有的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拿走,张三也未保存任何复印件。之后,尽管张三多番催促询问,拆迁方却始终没有将协议原件归还的意思。

  因拆迁方未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张三想尽快拿到当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便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张三通过EMS快递向拆迁方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收到该邮件,并未作出答复。其后,张三向拆迁方的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上一级政府却以张三属于重复申请为由,驳回了张三的复议请求。无奈之下,张三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方在收到张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张三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程序。但是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在下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先行处理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宜以驳回复议申请的方式代替下级行政机关作出首次判断。

  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拆迁方30日内对张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在这里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留存安置补偿协议原件的权利,留存协议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就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整理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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