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被违法强拆,该怎么赔偿?
住房被违法强拆,该怎么赔偿?
2021-09-29   阅读:294   

案例背景:

       该案发生在山东聊城市某区,2012年6月,该区政府作出《关于xx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而路某的住宅在征收范围内,路某因为对补偿不满,没有跟当地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对路某所有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但对相关证据并未公证保全。
       于是路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因房屋被拆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区政府在并未获得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权的情况下,自行对路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住房被违法强拆,该怎么赔偿?
律师说法:

     那么,房屋被强拆的损失到底怎么赔偿呢?下面京云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向广大被拆迁人具体说明。

1、被拆迁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能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被拆迁人可以一并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

2、房屋被强拆,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区政府对路某的房屋实施强拆,该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该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3、房屋已经被强拆,被拆迁人举证困难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室内物品因违法强拆行为灭失,而路某对于房屋面积及室内物品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区政府对路某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4、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上述规定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本案中,因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该赔偿标准显然对被拆迁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对该区域的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5、关于房屋损失赔偿和室内物品赔偿,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产权置换,政府应当提供与被强拆房屋同区位、同用途、同面积的安置住房,如被告不能提供与被强拆房屋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应当提供面积相近的安置住房,并按照安置住房与被强拆房屋面积的差额,以多退少补的方式按照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在这里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室内物品要及时做好物品清单,法院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酌定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