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的房子拆迁后,再婚的丈夫能分割拆迁款吗?
前夫的房子拆迁后,再婚的丈夫能分割拆迁款吗?
2022-03-29   阅读:911   京云律师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家庭财产分割,家庭关系错综复杂,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家住北京丰台市的尚女士一家子的房屋拆迁款分割,那叫一个棘手难办。尚女士与齐先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5年1月登记结婚,1986年7月生育一儿子齐二(化名)。尚女士与齐先生共同生活十年后,双方感情变淡。2000年,尚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齐先生解除婚约。

  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房产及子女进行分割。经查尚女士与齐先生在某村共有6间平房,经协商,尚女士分得4间房屋,齐先生分得2间房屋,同时齐二归尚女士抚养。

  与齐先生离婚后,尚女士结识了张先生,并月200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尚女士与张先生生了一个儿子张二(化名),一家人共同居住在尚女士的4间房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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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出现多处断裂,已构成危房。尚女士与齐先生怕房屋倒塌致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于2009年3月8日,夫妻共同出资自建成楼房为四层楼,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

  尚女士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儿子同母异父,怕儿子们以后为了房屋之争,没有了亲情,造成家庭破裂、不和睦,于是跟张先生协商,决定将三层的房子归长子齐二所有,将剩剩下的楼层归父母共有,同时他们还约定以后案涉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楼房,无论几套楼房,还有拆迁时的所有拆迁款,都归尚女士和张先生所有。

  生活就是如此,怕什么来什么。尚女士怕家庭因为房屋之争闹矛盾,尽管事先做好了约定,然而案涉房屋拆迁时,家人们还是因为拆迁款分割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2014年,尚女士家的房屋遇上拆迁,依据拆迁政策,张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及原房屋拆权人,有权取得相应拆迁利益。此时的尚女士因为家庭纠纷,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了破裂,因此尚女士与大儿子齐二共同签订拆迁协议,将张先生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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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家人的冷酷无情,张先生决定予以还击,于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将尚女士和齐二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自己那一部分拆迁安置款。

  法庭上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人是尚女士,这是在尚女士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前取得的个人财产,是1991年取得的,不应当分给张先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王兴华律师指出:尚女士与齐二所签拆迁协议均源于案涉房屋的产权,不能认为谁签定了拆迁协议,拆迁利益就归属谁。案涉房屋腾退协议中,共认定了宅基地内范围房屋建筑面积109.65平米,宅基地认定面积共计227.92平米。

  张先生与尚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对院落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并居住多年,张先生亦获得了案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成员资格。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可根据2011年3月9日的协议进行认定,即除赠与齐二的房屋以外的夫妻共建房屋的拆迁利益,归属张先生和尚女士共有。

  王兴华律师请求法官在对拆迁利益分割时,参照腾退政策,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对尚女士和张先生的份额进行合理酌情确定。对已扣购房款,视为被安置人交纳,法院在计算对张先生的补偿款时,对其应交购房款325000元予以扣除。

  最终,法官采纳的王兴华律师的建议,判决张先生依法分割拆迁款665298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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