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征收案例: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影响公民知情权,法院这样判决
河北省房屋征收案例: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影响公民知情权,法院这样判决
2022-04-12   阅读:2353   京云拆迁律师

  信息公开作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建设的先驱, 将会在大数据时代释放巨大的能量, 也将被赋予新的价值。信息公开不仅给予了公民了解、参与政府事务的渠道, 扩大了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渠道,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公开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通过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的房屋征收胜诉案例了解下。

  苗女士系某村村民,因符合宅基地分户条件,2008年经某村村民委员会分配位于某地宅基地一处给原告建设住宅房屋用于原告及家庭成员居住。

  2018年12月始,当地某区管理委员会对该村范围内包含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内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为了解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苗女士于2019年5月21日以EMS邮政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向原告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该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签收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于2019年6月21日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始终没有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苗女士认为,该委员会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合法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委托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京云律师收到委托代理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调查证据,帮助苗女士撰写了起诉书。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关于当地2019-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答复,但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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