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2022-04-26   阅读:755   京云拆迁律师

  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逐渐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农村的房屋拆迁问题是当下最为紧要的问题之一,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部门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迁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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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国家城市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3、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多少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四、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2、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3、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4、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5、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6、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五、停业停产损失赔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禁止的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

  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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