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房屋拆迁案例:政府无证据就认定民居为违法建筑?
江苏省泰州市房屋拆迁案例:政府无证据就认定民居为违法建筑?
2022-05-05   阅读:729   京云拆迁律师
强拆一词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生活中由于强拆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面对政府强拆有许多民众基于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而选择听之任之,从而放弃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政府往往在强拆时使用“违法建筑”这一惯用词语,给自己行不法之事寻找看似合理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真的可以成立吗?面对政府这种强势的执法机关,公民真的可以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吗?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到过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高先生在1997年7月22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后,一直居住在兴化市的房屋中生活至今。但是于2020年8月25日,当地政府却向高先生发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拟依法对作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提交证据。当地政府在2020年8月29日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高先生的房屋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高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自行拆除。面对突如其来的拆除决定,高先生感到疑惑,自己一直合法居住的房屋为何会变成违法建筑?政府的做法真的正确吗?走投无路的高先生决定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庭   审

 

法庭上,在京云律师的协助下,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房屋归自己所有的相关证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收房屋现状调查表等证据控诉政府的不合法行为。京云律师称,这些证据表示政府向高先生出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告辩称

 

自己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恒奇未经兴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建设许可文件,擅自将原有房屋拆除后翻扩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展开激烈的辩论。

 

京云律师

 

面对被告的反驳,京云律师提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的部分房屋领取了产权手续,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被告仅以未查询到不动产权和规划许可手续,就片面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证据不足。另外,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涉案房屋在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后,政府先由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交办,后才针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难以辨析行为是否正当。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法院确认行政复议期间房子被强拆的行为属实违法。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往往不能准确把握政府口中的“违法建筑”的标准,就轻易掉入强拆陷阱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政府认定房屋确实属于违法建筑也应当出具合法证明,不应凭借片面之证据就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国家,对面房屋这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宜决策更要慎之又慎,致力于将温情执法带入政策的每一环节,打造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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