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怎么办?
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怎么办?
2022-05-07   阅读:586   京云拆迁律师

  不同于十几年前的农村房屋,现在农村的房子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些老旧、危险的房屋经过拆迁改造已经变成了安全适用的房屋。有些时候,政府想要对老旧、危险的农村住房进行拆除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当政府强行拆除农村的房屋时,我们应该怎么办?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案例】2017年5月4日,吴先生的房屋经过鉴定被评定为违章建筑,镇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拆拆除,并通知吴先生一家在2017年5月14日前搬迁腾空涉案房屋。到了规定的期限,吴先生仍旧没有拆除危房,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没有办法,依照程序向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申请,并在强拆前通知了吴先生。吴先生对此毫不在意,认为只要政府敢强拆,自己就会获得补偿,然而结果却让吴先生傻了眼,不仅自己的房子被拆除了,上诉想要取得补偿也不被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相信大家对于上面的案例一定感到很好奇,不是说强拆违法吗?为什么吴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了不仅没得到额外的补偿,连之前的补偿也没有了呢?

  其实,政府的强拆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强拆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两种。

       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怎么办?

  一、合法强拆

  1、合法强拆的情况:

  (一)、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三)、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四)、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在现实生活中合法的强制拆迁有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类,行政强拆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司法强拆是由法院判决拆迁的。

  2、合法强拆的程序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二、违法强拆

  1、违法强拆的情形:

  (一)、缺乏《拆迁许可证》的,就属于违法拆迁;

  (二)、拆迁补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三)、不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四)、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进行拆迁的,属于违法拆迁;

  (五)、采用暴力手段、威胁、中断水、热、电、道路的等等强迫拆迁行为的,是违法拆迁;

  (六)、未由法院执行的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七)、不符合“先补偿,再搬迁”原则的拆迁是违法拆迁。

  2、违法强拆的救济方法:

  (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二)、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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