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地上农作物补偿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济南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地上农作物补偿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2022-05-23   阅读:968   京云拆迁律师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进行农业活动。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有时会将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些土地征收补偿和地上农作物补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是怎么做的吧。

 

胜诉故事

 
 
 
韩先生是济南市某个农村中的农民,因为从小生活在农村中,韩先生就向村集体承包了一块土地,以此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2015年6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村的土地进行征收,韩先生承包的土地就处于征收范围以内,但是因为补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随着征收截止期限的临近,该村村委会在收到了涉案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补偿之后,公告通知了韩先生强制清除的事情。2016年8月,村委会组织人员对韩先生所耕种土地上的农作物强制清除,直到清除之日,韩先生仍未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补偿费用。韩先生对此感到不满,因此找到了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庭   审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无权直接强制清理韩先生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庄稼,也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等程序,被告实施强制行为明显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对其从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果树进行强制清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均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原则上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原告土地上相应财产的补偿,应当在其获得补偿或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对地上物的清除行为。但被告在原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清除行为,违反正当的程序要求。
 
因此法院支持京云律师的观点,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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