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律师:广东省肇庆市政府未告知就强拆违章建筑,违法!
广州拆迁律师:广东省肇庆市政府未告知就强拆违章建筑,违法!
2022-05-24   阅读:1353   京云拆迁律师

人人都希望自己的老旧房屋进行拆迁,因为一旦拆迁,就能够获得一套新房子或是大量的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有补偿的,如果政府经过正当的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就不会给予补偿。那么,问题来了,政府对所有违章建筑的强拆行为都是合法的吗?强拆之后什么情况有补偿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怎么说的。

胜诉详情

            李先生是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沙镇岗美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的成员,2007年,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约定由李先生租赁村内的一块土地,租赁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57年6月30日止。随后,原告开始在上述土地上建设房屋。2018年,四会市大沙镇政府巡查发现,李先生建造房屋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之后,镇政府多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整改的,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此,李先生均未理会。由于李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2019年8月29日,镇政府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找到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广州<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迁律师</a>:广东省肇庆市政府未告知就强拆违章建筑,违法!

庭 审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019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原告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兴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建造涉案房屋时未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被告多次催告原告自行拆除,但原告对此一直没有进行整改,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权对该处房屋进行强拆,其行为完全符合规定,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被告的辩词,京云律师再称: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非法擅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书实质上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决定,该认定并不能视为对房屋强拆事件的通知。本案中,被告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故被告实行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属于违法行为。

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和陈述,法院对于上述事实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确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房屋进行强拆,但是,在拆迁前要将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原告。被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告知原告,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就径自强拆,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但案涉的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支持京云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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