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4岁儿童课堂上被同学剪断耳廓,法院:幼儿园全责
京云律师解读:4岁儿童课堂上被同学剪断耳廓,法院:幼儿园全责
2022-06-06   阅读:481   京云律师

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剪断了耳郭,谁该担责?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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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岁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被同学使用手工剪刀剪断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5700元。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全责,赔偿小翟各项损失5700元。

 

学校等教育机构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王兴华律师表示

京云律师解读:4岁儿童课堂上被同学剪断耳廓,法院:幼儿园全责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家长无须担责。

 

法院为什么被判全责呢?

 

在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对手工工具要求不严,老师没有及时观察到异常情况、小朋友之间座位间距小等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幼儿园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幼儿园在具有明显过错时,应该根据承担相应责任。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类型有哪些?

 

王兴华律师称,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在责任承担区别?

 

京云律师表示,根据《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一般来说,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另外,王兴华律师认为,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责任相对减轻一些,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在这希望幼儿园等幼教机构们,父母将孩子交给你们,你们要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别给孩子和家长留下长久的伤害。

 

京云律师提醒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及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民法典》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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