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违法,京云律师助其维权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违法,京云律师助其维权
2022-06-09   阅读:851   京云拆迁律师

在2003年3月12日,镇政府出台了《工作意见》提出在镇内建设村级工业园。为响应政府号召2006年9月9日,张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其中土地用于经营材料研究所,随即该研究所在土地上建设了相关建筑。不久后,这块土地和建筑又被纳入北京市镇试点项目范围内,被要求腾退。双方协商后也未达成一致。

2019年政府先后张贴《谈话通知书》和《公告》,称涉案土地上的为违法建设,要求在5日内接受审查,提出陈述等内容。2020年,该政府作出《催告书》要求该公司收到催告书起2日内自觉履行4日前发送的《限拆决定书》中内容规定义务,同年又出《搬家通知》告知承租户应当自行搬离违法建筑,逾期未搬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随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拆除。该公司认为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胜诉过程

委  托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违法,<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助其维权   

刘建华律师认为公司建设涉案建筑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背景,存有政府许诺情形,涉案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系特定历史情况下政策因素所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镇政府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应当进行综合考量。
 

涉案建筑已被纳入北京市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项目的范围之内,在拆除涉案建筑之前镇政府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入户测绘,就腾退补偿问题,镇政府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情况,应当考虑公司的信赖利益,镇政府以违法建设为由径行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作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镇政府作出的《催告书》虽然赋予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但陈述、申辩日期尚未届满,镇政府即作出《强拆决定书》,剥夺了怡天惠公司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可了刘建华律师的建议确认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4日对北京怡天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地上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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