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京云拆迁律师助力民告官胜诉!
房屋拆迁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京云拆迁律师助力民告官胜诉!
2022-06-16   阅读:457   京云拆迁律师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作为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了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依法给予答复。总之,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依法进行答复的,属违法行为。
  <a href=http://www.yunhelaw.com/jingyun/casefwcq/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房屋拆迁</a>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京云拆迁<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助力民告官胜诉!

  方先生是XX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一家人其乐融融居住在这里。2019年1月,村委会通知因高铁建设项目,需要征占方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是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方先生于是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所接受委托后,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委派刘建华律师作为办案律师团的主办律师。

  刘建华律师为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年5月17日签收后,一直未予以书面答复。为进一步开展之后的工作,维护方先生的合法权益,刘建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2019年5月14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刘建华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详细梳理了案件发展的每一个时间点和细节,提交证据证明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应当坚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被告在诉讼期间对我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这已经失去了意义,刘建华律师坚持代理当事人继续维权。

  最终,法院认可了刘建华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方先生2019年5月14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这次胜诉为接下来的案件进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