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认定与拆除三大注意事项
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认定与拆除三大注意事项
2021-10-20   阅读:24   
      违章建筑,在法律法规中的准确叫法为“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征收拆迁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政府部门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如果在征收拆迁中确实遇到了相关问题,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认定与拆除三大注意事项

    一、无证房不等于违章建筑

      由于我国的土地规划和房屋管理制度是逐步完善的,尤其是农村,大量存在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老房子,比如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只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这种情况。因此对于无证房屋,要根据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结合历史原因综合考虑。对于那些由于历史政策原因、政府不作为、政府违法行政等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确定是否确属违章建筑,即便是违章建筑,也并非一律无偿拆除,行政机关应遵循比例原则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条件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三、拆除应符合法定程序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依法向被拆除建筑权利人发出告知书,告知方式、时间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经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再依法作出书面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由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如果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程序,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为违法行为。

     现实中,很多地方为了推进征收拆迁工作,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该房屋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房屋的性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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