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钻法律空子签订阴阳合同不料买房人拒绝约定金,谁该担责?
卖房时钻法律空子签订阴阳合同不料买房人拒绝约定金,谁该担责?
2022-07-08   阅读:800   京云律师

卖房时钻法律空子签订阴阳合同,不料买房人拒绝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购房款,卖房人该怎么办?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卖房时钻法律空子签订阴阳合同不料买房人拒绝约定金,谁该担责?

胡先生经中间人介绍,购买了苏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口头谈好价格为45万,但是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写明的房屋价格为25万,胡先生先交了10万定金,苏女士给胡先生出具了收条,收条上写明了房屋的价款是45万元,已收到定金10万元。

双方约定剩余房款在房管局办完过户登记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可是等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胡先生就翻脸了,一口咬定房子就是合同上白底黑字写得25万元房款,只愿意再支付15万元,苏女士说当初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了真实房款是45万元,但是胡先生却说收条弄丢了,不愿意拿出收条,无奈苏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苏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本案中,苏女士需要证明房屋的真实价款是45万元而非合同载明的25万元。

首先,可以参考当地同区域同户型的平均房价和当地房管局掌握的完税最低交易价格,可以得出25万元并不符合当地的二手房交易行情,因此有理由怀疑合同约定价款的真实性。

其次,苏女士可以找到介绍买房的中间人做真实交易价款的证明。

再者,当苏女士要求胡先生出具备注了房屋价款为45万元的定金收条时,胡先生却以收条已丢失为由拒绝提供,以常理来判断,定金收条是双方交易的重要内容及凭证,胡先生不太可能将能够反映双方主要交易活动的收条丢失,当苏女士主张收据可以证明房款为45万元,而收据在对方手里,法院要求对方提交,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法院就可以认定苏女士主张的内容是真实的。

本案虽然是为逃避税款而签订的阴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无效,但是交易价款条款无效对整个合同其他条款没有影响,法律会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当以45万元的交易价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遇到阴阳合同产生的纠纷时,要证明是不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举证难度高,败诉的风险也很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温馨提示

 

卖房纳税有税务部门监管,低于税务部门评估价的合同价款不会得到税务部门认可。即使双方网签合同写的价款再低,最后还是会按照税务部门评估价缴税。在遇到阴阳合同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日常情理来综合判断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次案件所签合同的价格过低,已经不符合情理,法官凭借自由心证就可以推断。如果本案中双方只是将房价适当写低几万元,价格仍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在审理中恐怕就难以确认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就会有较大的败诉风险。

在此告诫大家,签订合同的时候绝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不贪小便宜,才不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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