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全国首个!“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2022-07-12   阅读:685   京云律师

生活中,很多家庭在老人的临终抢救上都经受着两难的选择,尽管老人已经到了弥留之际,即使抢救已经没有意义,但子女还是不愿放弃挽救其生命的希望。老人浑身插满医疗仪器,生命虽获得了短暂的延续,但也正在遭受极大的痛苦。对于弥留之际的老人,这种毫无尊严延续生命的方式真的是最好的选择吗?

 

 

近日,广东深圳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切实尊重考虑患者的临终尊严。

 

据新京报,7月4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临终决定权,订立预嘱,和安乐死到底有什么不同?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自杀,本质是一种剥夺生命的行为,因此安乐死在中国是被明令禁止的。而临终决定权是人们可以提前决定对自己“不要做无谓抢救”,是一种个人自由意志的表达,目的是减轻痛苦,让病人有尊严的死去。

 

 

生前预嘱首次入法意味着什么?

 
全国首个!“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王兴华律师认为:在现实中,对于最后关头的病人来说其实非常煎熬,要同时忍受心理和生理的双重痛苦,对于很多子女来说,给老人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仿佛是一个尽孝的标准,即使老人的治疗只是维持生命、并无改善的可能,也很少有子女放弃老人的维生治疗。

王兴华律师

所以生前预嘱的首次入法,在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让患者本人可以自主选择和决定生命如何结束,家属也不用面临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尊严的死亡,是人权的一部分,虽然生前预嘱的推行仍有很多问题,但这次立法无疑是一次突破。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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