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京云拆迁律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2022-07-20   阅读:1524   京云律师
长期以来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恶劣现象较为常见。为此,我国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的原则,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搬迁活动以被征收人自愿搬迁为原则,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的搬迁制度;征收拆迁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逼迫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案件详情

 
 
原告钟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增城区某镇,被告镇人民政府因实施工程项目,将自己的承包地被列为征地范围,但至今自己未收到合法的拆迁手续,也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然而,被告却突然于2016年8月到12月对自己的上述土地实施了强拆强征,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钟某认为被告实施强拆强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遂找到京云律师请求帮助代理维权。

 

庭   审

 
 
被告辩称:涉案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征收涉案土地是合法的并且有合法的补偿安置标准。
 
我府与原告对征收涉案土地补偿一事多次进行面地面沟通协商。我府在对土地进行清表前已向原告发出通知并在村委宣传栏张贴,通知其到现场丈地清点及办理相关补偿手续的期限,逾期将由政府处理。
 
我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与我府达成补偿协议,而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导致迟迟达不成协议,严重阻碍该工程建设进度,我府是为了推进工程建设而对土地进行清表。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官塘村××地等地的土地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理虽然作出了涉案的《紧急通知》,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上述规定经过公告、催告程序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因此,被告组织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至12月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政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