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0多平米房屋遭爆破拆除,拆迁律师介入向法院起诉拆除违法!
30000多平米房屋遭爆破拆除,拆迁律师介入向法院起诉拆除违法!
2022-07-22   阅读:774   京云律师

18层高楼,占地30000多平方米,一夜之间夷为平地,背后原因究竟为何?

两年之内起高楼,楼塌只是一瞬间。

2011年7月,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取得立项规划和审批手续后,在山西省长治市某路建了两栋18层的高楼,至2012年底已经完成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2019年,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治市高铁片区建设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划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因征收补偿款过低,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推进项目建设,爆破拆除了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两栋18层的高楼。眼见他起高楼,眼见楼塌了,某汽贸汽配公司的总经理梁先生一时不知所措。经过深思熟虑后,他来到北京,向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挖掘证据定事实,精心布局巧安排。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后,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刘建华律师代理本案。为了确保案件一举胜诉,刘建华律师前往现场,深入挖掘证据确定法律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承办该案的刘建华律师做出判断:

长治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未补偿先拆迁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显然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的房屋,其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但这些违法之处,不是当事人说了算,也不是律师说了算,要拿证据说话。

如今涉案房屋已经爆破拆除,面对如此被动的局面,京云律师展现了极强的应变能力,他当即前往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据证据构建法律事实,同时耐心梳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数百页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后,刘建华律师精心布局,启动诉讼程序,帮助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全面维权。

那么,已经为庭审投入大量时间,做出充分准备的京云律师在法庭上如何维护当事人利益呢?

推卸责任乱甩锅,爆破拆除难为情

庭审中,京云律师围绕未补偿先拆迁程序违法与被告短兵相接。

被告为证明所做决定符合法律要求,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建楼所用土地原是通过某汽车修理公司转让所得,该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某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土地用地为教育用地,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违规建设住宅楼并以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众出售,违反了规划建设手续,房屋长期成为烂尾楼严重违反了土地用途。

另外,本案建筑物的征收程序合法。长治市高铁片区建设项目是依据相关法律,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实施的征收。征收之前,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范围的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由于无法联系到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导致补偿金额无法协商,协议无法签订。考虑到涉案项目所在的地区高铁开通后,不允许爆破,出于情况紧急,在无法联系到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依法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爆破拆迁。

综上,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且对涉拆建筑的财产权存疑,被告在进行了初步补偿后,出于紧急情况对建筑物进行爆破处理符合公共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法为剑止纷争,直击命脉赢诉讼。

京云律师反驳道: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被告长治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了对涉案两栋楼房的强制爆破拆除行为,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长治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土地征收部门,未能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在补偿没有全部到位也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未经司法审查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两栋楼实施强制爆破拆除,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长治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长治市某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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