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怎么办?有没有办法撤销?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怎么办?有没有办法撤销?
2022-08-02   阅读:1026   京云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且签订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拿到被征收人的土地,通常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那则意味着征收方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就离被征收人不远了。

 

许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会非常地害怕,非常地慌张,不知道要怎么办,有的甚至直接将土地上交给征收方,但其实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直接自行搬迁,交土地交由征收方其实是非常对被征收人不利的,一旦被征收方强制清除或是拆除,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那么,对于普普通通的被征收人而言,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当要怎么办?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怎么办?有没有办法撤销?

 

 

首先,审查作出程序是否正确

 

一般而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倘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且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首先需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前置条件,如果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直接强拆或是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的行为。

  

 

其次,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利

 

严格来讲,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会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如果相关部门未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而是直接依据该文件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那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审查责令交出土地作出时间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搬迁的话,那么征收方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时间早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倘若被征收人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了法律程序,比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再强制拆迁了,就算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能也会因被征收人提起了法律程序而中断。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千万不要拖延,也不要置之不理,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救济途径,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性质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性质是差不多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握好维护合法权益的期限,千万不要错过,否则一旦错过救济期限就会对被征收人很不利。

  

一般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被征收人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被征收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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