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无效情形的判决思路大抵如此:
(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
(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
(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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