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行程处罚限期内自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怎么办?
【京云拆迁律师】行程处罚限期内自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怎么办?
2022-08-29   阅读:905   京云律师

任何机关都不能不调查取证就凭空认定房屋的性质,应当进行客观、充分的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不论限期拆除的属性是什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一样地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董某称其户于1995年5月经原某乡人民政府和原某乡下街村公所统一规划、分配,有偿获得位于某村瓦窑××宅基地一宗,后于2011年5月获批相邻另一宗宅基地,并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建设房屋用于居住。被告某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县城东入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达拆除原告房屋之目的,在未经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7日,以原告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住建局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结果,于2018年2月9日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找到北京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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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以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瑕疵、拆除期限不详及处罚金额不明的情形”为由,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州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2018年3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州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2018年6月1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漾城立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小组××中队斜对面建盖框架结构住房一幢四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原告户以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该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京云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作为县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程序。

 

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其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而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诉请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6月14日对原告董跃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限拆通知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影响极其严重,若被征收人忽视不理很有可能导致在经过诉讼时效后,行政机关依据该限拆通知拆除房屋,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文书时务必要引起重视,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防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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