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有用吗?
2021-10-27 阅读:119
在我国行政诉讼有着明确的受理范围,那么对于征地拆迁案件,如果进行行政诉讼的话,会有作用吗?下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就该问题简单做下解释,希望对当事人能有所帮助。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也面临着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相比而言,征地拆迁案件一般不能通过简单的咨询而得到案件处理,当事人比较关心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有用吗?
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中有用吗?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征地拆迁纠纷主要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征地拆迁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征地拆迁当事人应该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
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征地补偿的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京云律所在征地拆迁案件上的优势
北京京云律师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也是一种手段,京云律师团共有执业律师50余人及各类工作人员共百余人,是北京实力雄厚、专业能力强、人员众多的大型律师团队。成立4年以来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不计其数,征地拆迁案件更是我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看家本领,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谈判及各种诉讼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通过上述京云律师的简单介绍,对于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有用吗?相信当事人也做到了心中有数,如果对于征地拆迁案件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电话或者进行在线咨询,京云律师永远是当事人强大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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