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法院裁决强制执行期间房子被拆除,京云拆迁律师帮助胜诉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法院裁决强制执行期间房子被拆除,京云拆迁律师帮助胜诉
2022-09-06   阅读:682   京云律师

  一般来说,涉及到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将房屋拆除或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那么政府可以将房屋拆除。但是,政府在实施强拆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京云拆迁律师最近代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例,我们来看看。

  王先生一直居住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小区403,合法拥有403室以及库房。连云区政府实行拆迁计划,将王先生的上述房屋列入征迁范围。征收期内,王先生与该政府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2月1日,连云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于2018年2月3日向王先生进行了送达。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8年8月16日,当地政府向原告作出《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8年8月17日向王先生邮寄送达。原告回复表示不同意《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当地政府于2018年9月18日就《补偿决定书》向连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云区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该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2018年10月2日,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库房进行强制拆除。房屋被强拆后,王先生恼羞成怒,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法院裁决强制执行期间房子被拆除,京云拆迁律师帮助胜诉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原告对位于连某区xx宿舍x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及所属库房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依法受保护。2018年,被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10月2日,被告趁原告外出之际,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库房进行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库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0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库房(即储藏室)及库房内设施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称:原告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未履行搬迁义务。答辩人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整理了以下争议焦点:1.本案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被诉主体。2.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京云拆迁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房屋征收过程,包括征收公告、价格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拆除等环节,本案原告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所诉的库房被拆除亦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部分,本案被告是连云区政府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故本案被告是适格的被诉主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京云拆迁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告虽报请连云区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履行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但在被告申请连云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尚未裁决之前,受被告委托实施拆除工作的拆除公司在拆除其他库房时,未行使注意义务,致使原告的涉案库房倒塌,其违法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部分观点,确认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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