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案例:政府答复不作为,京云拆迁律师助力诉讼
北京房屋拆迁案例:政府答复不作为,京云拆迁律师助力诉讼
2022-09-07   阅读:958   京云律师

  周女士是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张各长村村民。2016年2月22日,周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向怀柔镇政府递交了《请求责令改正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周女士系张各长村村民,张各长村委会针对周女士在内的许多村民制定违法政策,特别是2009年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人为设定新户与老户,私设股名,导致新户与老户股权分配产生巨大差距,违反了公平及平等原则。为此,向怀柔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怀柔镇政府责令张各长村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显违法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2月23日,怀柔镇政府收到周女士提交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经查得知,该实施方案已于2009年4月3日,经张各长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故怀柔镇政府对提出的申请未予支持,亦未向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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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6日,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怀柔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怀柔镇政府责令张各长村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显违法的《张各长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怀柔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周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

  2017年2月5日,怀柔镇政府向周女士作出了《答复》,但原告周景兰对此不服,于2017年6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答复》。法院判决撤销了该《答复》。 但是周女士认为怀柔镇政府应该改正《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怀柔镇政府要求其履行责令第三人张各长村委会、张各长村经济合作社改正上述违法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告明确予以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怀柔镇政府履行责令第三人张各长村委会、张各长村经济合作社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怀柔镇政府负担。

  被告答辩称: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怀柔镇政府不存在不作为,其在法院撤销《答复》的判决作出后,被告怀柔镇政府书面针对原告多次重复起诉的申请书,统一进行了书面回复,明确告知了本案所涉《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并于2018年7月采用邮寄的方式向原告的代理律师邮寄了书面的《答复》。该答复中将改制方案的合法性以及怀柔镇政府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进行了书面说明,故被告怀柔镇政府不存在原告周景兰所述不作为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2009年张各长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违反法律规定,申请被告怀柔镇政府责令张各长村予以改正,被告怀柔镇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被告怀柔镇政府接到原告周申请后虽作出了《答复》,但该《答复》已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判决生效后,被告怀柔镇政府理应及时针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现被告怀柔镇政府未予处理的做法是不作为。

  最后,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责令被告怀柔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张各长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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