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2022-09-08   阅读:1025   京云律师

  我们时常能够听到,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可以说,这些部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的帮助但是,有些时候,我们难免遇到维权困难的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部分机关不履行他们的职责,对于这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拆迁律师是怎么做的。

  2018年7月17日,黄先生得知所居住的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施工单位在楼旁搭设安全防护架,在单元出入口设置专用封闭的安全防护棚通道,严重妨碍了黄先生的出行,因此,黄先生向南明区执法局邮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请求南明区执法局查处该违法搭建行为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自己。南明区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邮件,但是经过了很久时间,执法局也没有作出答复,于是黄先生找到了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举证称:南明区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迁的方式进行征收,对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采取违法搭建围栏的方式进行阻路,严重影响原告出行。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施工单位为正常实施征收工作而对已搬离的住户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为保障未搬离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安全防护架和防护棚通道的搭建,并非违法搭建。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再称:涉案房屋搭建的脚手架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影响被告对申请书作出答复,被告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原告结果,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南明区执法局邮寄《申请书》,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被告南明区执法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应在两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但被告至今未作处理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南明区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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