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长期居住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公产房,能否获得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长期居住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公产房,能否获得补偿?
2022-09-08   阅读:612   京云律师

  我们都知道,有些公司是会为员工提供公产房的,这些公产房大大减轻了员工的住房压力,但是有些时候,公司提供公产房不会为员工办理相关的房产证和安置文件,等到这些公产房面临拆迁时,公司会以员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拒绝给员工赔偿,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京云拆迁律师是怎么做的吧。

  黄女士一家是山西省太原市西峪煤矿的员工,居住在该公司的公产房内(没有相关安置文件、房屋产权证)。2016年,太原市政府发表了相关的文件,要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并给予了西峪煤矿相关的补偿费用。两年多来,相关人员多次上门同黄女士一家协商,但是黄女士拒绝进行搬迁。在之后的时间里政府多次下发文件,黄女士依旧拒不搬迁。2018年经相关政府要求,拆迁部门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西峪煤矿已经就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黄女士一家对此表示不满,因此找到了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拆迁律师:长期居住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公产房,能否获得补偿?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被告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拆除房屋的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暴力拆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被告辩称:黄女士一家虽然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里,并不享有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告与涉案房屋被拆除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西峪煤矿,其已经于2016年就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不存在强拆行为。

  京云拆迁律师再称:公产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保障员工居住权而安排的,即使原告没有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但是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被告对此事是知情的,表明被告默认原告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原告的居住利益对其本人有着重大的影响,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对原告居住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侵害权利的损害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均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院认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也可能对房屋居住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具体到本案,黄女士一家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无论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其合法利益都有可能在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到侵害,被告在原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清除行为,违反正当的程序要求,因此支持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强拆行为违法,黄女士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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