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切莫慌张,京云律师助您化险为夷!
【京云拆迁律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切莫慌张,京云律师助您化险为夷!
2022-09-20   阅读:588   京云律师

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收到这样的通知:“你单位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限期你在X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遇到这种情况,咱们记住啊,一定不要慌张。因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代表咱家的房屋一定会被拆除,实际上它只是一个催告书。所以我们要审时度势,真正弄清楚房子到底该不该拆、征收人的做法是否违法。

 
 
 

胜诉案例分享

 

案件详情

 

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经营地位于辛集市辛集镇某村,依据签订的《租地协议书》,对位于该村的12亩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投资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6月12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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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原告请求:

 

在法庭上,京云律师称被告存在以下违法情况:

一、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错列主体,并将厂房错误认定为库房,原告为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为李某,而被告将原告错列为迪森制衣(李某、王某),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二、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被诉通知书在作出前,没有告知原告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以“拆违代替拆迁”,行政目的不具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缺乏证据支持,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

 

对此,被告辩称:

 

被告辛集镇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京云律师认为: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且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辛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故视为被告辛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辛集市辛集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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