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2022-09-22   阅读:1520   京云律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有纠纷怎么办?

  如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不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提起诉讼要求拆迁的,受案后,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房管局向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已经签订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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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承租人以正当理由拒绝腾退房屋,且房屋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拆除房屋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为本案原告,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为共同被告。在办理中,租赁期限未满的,承租人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拆迁人应寻找周转房进行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应相应修改,因为原房屋已被拆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无条件转让,并承担拒绝搬迁的法律责任。租赁期限不固定的,确定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约定一定的租赁期限。协议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的,经征得拆迁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责令拆迁人对承办人进行安置,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向拆迁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返还周转房既是其民事义务,也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擅自签订、明显不公平、侵犯自由意志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已经履行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返还对方,并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业主是否返还非法获得的房屋不影响被拆迁人行使补偿安置权。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拆迁人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导致无法履行拆迁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按照约定坚持补偿或者安置的,责令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补偿或者安置房屋。被拆迁人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划拨拆迁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商品房,交付被拆迁人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多个被拆迁人同住一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以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对没有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以另行起诉,由拆迁人承担另一处房屋的安置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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