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男孩放走客人寄存在宠物店2万元的猫,“熊孩子”之失谁来担责?
京云律师解读:男孩放走客人寄存在宠物店2万元的猫,“熊孩子”之失谁来担责?
2022-10-08   阅读:8845   京云律师

小孩子往往活泼好动,处事也不分轻重,需要家长进行正确引导,如果家长疏于管教,“熊孩子”到时候很可能给家长捅出大篓子来。最近,一名男童闯进宠物店,放走一只价值2万余元宠物猫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

 

9月28日,重庆江津区的一名男孩进入了一家宠物店,看到旁边放着一把钥匙,就用钥匙打开了猫柜,放走了一只宠物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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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只猫是客户寄养在宠物店的,购买时2万余元。当晚,宠物店组织人员找了一晚上都没有找到,男孩家长表示说,会承担责任,但是赔偿要合理。

 

不少网友认为,就应该孩子的家长赔,花钱买教训,而且猫主人养猫花了很多心血,丢猫一定很心疼,照价赔偿不算多,但也有网友表示,猫寄存在你店里,店家也有责任。

 

那么价值2万元的猫跑了,这事应该谁来负责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宠物店违反和猫主人之间的保管合同,猫主人应该找店家赔偿,而猫是熊孩子放走弄丢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侵权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店家又可以找孩子的家长赔偿,因此这件事最终还是孩子的家长负责。

 

赔偿金额为多少,才算是合理合法的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如果说猫主人把猫放在店里寄养的时候,和店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那按照约定去赔,如果说没有约定,可以参考购买猫时的价值、猫的种类以及市场价值来确定,所以说2万元赔偿并不算多。另外,如果猫主人养猫时间比较久,对猫的情感依赖程度很强,猫主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也在这里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毕竟“孩子小”不是免责的借口,惹了祸还得您来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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