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判相互道歉!
两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判相互道歉!
2022-10-17   阅读:791   京云律师
两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判相互道歉!
 
业主在群里互飙脏话,这事侵权吗?当然!答案是肯定的!10月12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案件的缘由让人啼笑皆非,具体来说是这样的。
 
小区业主孙某和王某从2020年8月起在群聊中互相对骂,在警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道歉并赔偿损失。两人的“骂战”持续14个月之久,光聊天证据打印出来就有两三厘米厚。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判互相道歉。
 
两人长达14个月的坚持,引发网友们的吐槽:“群友是舒服了,看了14个月的戏”,还有网友感慨:“说实话,挺佩服这两个人的,骂了这么久,竟然不能在现实中好好沟通聊一聊,还能像上班一样在网上坚持不懈,毅力真大。”
两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判相互道歉!
 
那么,这起判例中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这个案例的焦点是认定在微信群中谩骂他人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微信群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空间。这两位业主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字眼谩骂和攻击对方,不可避免地导致群中其他业主对双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双方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不利后果,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两人均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又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由于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不严重,所以法院判决双方互相道歉做为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果在微信等平台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王兴华律师在这提醒大家: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是也是公共场所,在各类群内发言应该符合公序良俗,发生纠纷后,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勿为了一时泄愤而进行“骂战”,否则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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