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
【京云拆迁律师】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
2022-10-24   阅读:1102   京云律师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加听证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定,如果在进行听证之日前七天行政机关没有通知被拆迁人听证具体时间和地点导致其没有参加的属于违法;但通知后被拆迁人因为自己原因没有参加的属于合法。
 
 
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案情介绍

 
王先生的房屋坐落于霞关镇××澳村。因建设需要,被告将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31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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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大拆大整”行动,强力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告的房屋建设时间早、年久失修,经鉴定为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被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原告家里做工作,并向原告发出腾空通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王仲乐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迳行拆除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动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1日拆除原告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国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其次,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在判断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依据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数较多的,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人数较少的项目一般选择不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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