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 | 合伙还是雇佣?该退的是分红还是工资?
法律视界 | 合伙还是雇佣?该退的是分红还是工资?
2022-11-18   阅读:928   京云律师

合伙经营在如今的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大量的个体私营经营户都是以这种方式筹集资金,集零散资金为整体经营,可以说是个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在少数,京云律所也接到不少这方面的咨询。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有很多当事人甚至自己都不清楚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关系,比如近期所里接到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张、孟、林三方约定三人合作共同对外提供美容护肤服务,在经营方式上,是顾客预先付款办理储值卡然后进行消费,分红款项即为客户办理会员卡预存的款项,三人平均分配。

 

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共获得款项96万,其中有36万系客户未消费完毕,按照实时分配的约定,每人获得32万。

 

由于生意呈现下滑趋势,张提出退出合作关系,孟、林二人认为在客户未消费完毕情况下,张退出合作有损两人利益,要求张退还部分款项,张却认为32万款项系自己劳动所得,坚决不退,于是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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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作系何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虽然法律规定合伙需要订立书面协议,但是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不仅以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还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营行为、分配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孟、林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三人之间约定的意思表示、经营行为及分配方式均符合合伙经营特征。

 

张主张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从其转款记录来看,转款的时间无固定频率,一天几次或几天一次,金额也不确定,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工资发放形式,很难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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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否需要退还部分款项?

 

《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本案中,三人系合伙共同经营的美容服务,张在获得的12万元合伙收入系客户未消费完毕的情况下退伙,无疑造成了张既分得未消费完毕的美容卡分红,却不用承担应提供的美容服务义务,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应当退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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