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强拆厂房违法,村民错失时机丢赔偿,京云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法院确认强拆厂房违法,村民错失时机丢赔偿,京云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2022-11-29   阅读:2087   京云律师

租赁土地、投资百万开设鱼塘、修建配套厂房却因非法占用农田被政府三部门联手强制拆除,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却未及时索赔丢失赔偿款。为了维权,赵先生委托京云律师代理起诉。近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05345元。

 

 
 
案件详情
 
 

赵先生是广东省信宜市某村村民。2018年7月底,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赵先生和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承包该村合作社新农村B3地块内21号地块旱地、鱼塘。后来,经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同意,赵先生又转租了案外人从村新农经济合作社承包的19、20地块。几经周转,赵先生承包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总面积约0.761亩的土地,以便用于后续的养殖、修建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随后,赵先生便花费将近700万元资金建设12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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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成没多久,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政府三部门以赵先生建设房屋违法占用土地为由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赵先生于次日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赵先生未自行拆除,2019年8月29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政府三部门组织人员,将赵先生承包地块上房屋用大型机械予以强制拆除。

 

眼看着百万投资化为一片废墟,愤怒至极的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行政判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后,他却未及时要求赔偿,丧失了获赔机会。为了挽回损失,赵先生重振旗鼓,从专业度、责任心、口碑等多方面进行了解和比较,最终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律所的安排下,于拆迁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王国龙、刘建华两位律师接待了赵先生,耐心地听他讲解事情始末以及人物关系,然后梳理事件脉络。

 

在了解事件原委后,京云律师指出,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出租方,在明知土地性质不得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下,将案涉土地出租给赵先生,导致赵先生建设房屋被强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京云律师的专业让赵先生增加了几分信心,于是决定委托其进行代理维权。故,京云律师代理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无效;2、二被告共同赔偿因违法占地导致原告建设房屋被强拆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庭审
 
 

庭审中,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案涉《租赁土地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就案涉土地的租赁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应认定《租赁土地合同》无效。

 

其次,关于主张赔偿损失问题。被告新农村合作社明知案涉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将土地出租,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村委会作为案涉合同的见证人及案涉土地管理单位,收取赵先生管理费,但对违规租赁、建设情况未予以制止,管理失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部分意见,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在有关部门多次通知停工、整改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工、整改或完善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扩大。加上,赵先生未及时行使要求赔偿权利,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考虑案涉房屋虽被拆除无法继续占有使用,但建筑材料的处分权仍归属于原告,而被告自始至终无法利用建筑物的剩余价值。最终判决: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无效;二、被告村新农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分别赔偿原告赵先生670230元、335115元。
法院确认强拆厂房违法,村民错失时机丢赔偿,京云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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