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_借名买的房子要不回来了该咋办?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_借名买的房子要不回来了该咋办?
2021-11-04   阅读:45   
文章导读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企业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个人名义进行购买商品房屋,将房屋信息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自身权益。然而,这种买房的方式有风险,也有很多争议。

    亲属之间借名买房起纠纷

      不动产权的设立,自依法登记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会导致财产权登记人与真实买受人之间的矛盾。此时,如何确定行为的效力和财产的所有权将关系到合同双方的重要利益。下面可以让我们看一起借用亲友名义买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陈某与顾某系支属关系。陈某因限贷缘故原由不能以本人名义购置新力象湖湾的屋宇,便找到顾某商议,为此,二人签订《委托买房协议》,约定顾某自愿以自己的名义替陈某购买新力象湖湾房屋,首付款97867元已由原告支付,按揭款每月2965.57元打入顾某所开按揭卡上。协议进行签订后,“497”与南昌力洲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签订《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双方合同》,以按揭方式可以购买新力象湖湾一套商品房。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陈某经由过程其支付宝账户向顾某中信银行卡账户转款用于每个月归还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后因家庭抵触,两边就涉案房屋过户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将顾某诉至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陈某经由过程其中国银行账户向顾某上述中信银行卡还款账户转入涉案屋宇存款余额330150元,清偿了涉案房屋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可以支持企业实际购房者的过户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陈某与顾某签定的《托付买方和谈》属于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案涉房屋不属于南昌市限购区域内商品房,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关于陈某要求顾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以名义购买房屋的协议的效力,应当审查协议是否符合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企业出于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而借名买房,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中国社会发展公共经济利益,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实际买房人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名人)登记房屋产权转让的,可以支持。

    借名买房六大风险

    1、无书面合同协议,一方不能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规定,借名协议可能导致无效

    虽然已签订以该名义购买社会福利住房的书面协议,但该协议可能会因规避政策而被法院宣告无效,而借款人亦不能达到取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登记人拒绝进行办理企业房屋过户手续

    当房屋符合转让条件时,是否协助房屋所有权转让由登记人负责,借款人面临被拒绝的风险。

    4、借名人被要求农民腾退土地房屋

    购房后,借款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是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而且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原则,借款人面临着被起诉搬出房屋的风险。

    5.由于注册人涉及诉讼,该房屋被查封或处置

     借用名称购买房屋是借款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公示和公益信托原则,房屋产权证书规定注册人为房屋所有人。一旦登记人介入,房屋作为其财产就有被密封或处理的危险。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可以主张该房屋建筑作为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债权人通过申请保全而致该房屋被查封。

    登记人把房子分配给了第三方

      由于我国房屋进行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通过登记管理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之间签订买卖双方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文化面临企业丧失对于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国家赔偿。

    当你用假名买房子的时候,你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不违反我们国家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法规强制性管理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企业贷款融资困难,律师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存在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这样学生可以更加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研究还是借名买房。

     对于企业违反国家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影响导致网络协议因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被认定无效。

     最后我们需要进行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研究证据,如银行资金转账信息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之间可以以此为理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经济损失。

     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买受人以名义签订的代理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且协议进行一定要请专业相关人士拟定,代持协议比买卖合同还要具有重要。但是好的交易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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