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房低价“卖给”女儿,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
父亲把房低价“卖给”女儿,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
2022-12-30   阅读:580   京云律师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张女士最近就为家里的事烦心不已。几年前父亲忽然开始沉迷赌博,赌债逐渐累积直到欠下高额外债。因为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的钱还债,父亲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抵押了出去。张女士知道后很是焦急,这可是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令人担惊受怕的是父亲为了尽快拿到钱,找的抵押公司也不正规,抵押单上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只是签名按了手印,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张女士紧忙想尽办法,东拼西凑了60多万块钱把房子赎了回来。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这种事情,约束父亲不再拿家中唯一一套住房冒险,一家人在一起商量,决定把房子过户到张女士名下,大家仍然在一起住着,其他也都没有什么影响,之后父亲配合张女士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子办理了过户。

 

父亲把房低价“卖给”女儿,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

 

 

消停的日子没有过几天,父亲又偷偷背着一家人出去赌博。有一天父亲突然跟张女士说自己又缺钱现在需要还债,要么张女士给他钱,要么把房子给他,他去处理房子,张女士坚决不同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父亲给张女士发了一封解除合同通知书。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内容令她心寒。

 

原来当初办理过户的时候,张女士和父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过户省事,里面约定张女士以1万元的价格支付购房款,父亲就以张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支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这份买卖合同。

 

为此家里炸了锅,张女士的母亲对丈夫的所作所为十分愤怒,在外赌博欠了债,又在没有与自己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将房子做了抵押,是女儿把房子赎了回来,才让一家人有了居住的地方。为此母女俩坚持不同意张女士的父亲拿回房子,张女士的父亲情急之下直接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这个案件如果按照表面合同形式去审查,张女士可能构成违约,父亲张先生的诉求似乎可以被支持,但是法律是立体而非平面的,法律实践中理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去考虑。

 

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过户的背景以及结合这种父女身份关系来看,张女士家中这套房屋之所以进行过户,是因为父亲张先生欠下了巨额债务后将房子抵押,张女士赎回后经过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保住父母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基于单纯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基于特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买卖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通过买卖形式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对于这种法律关系,不应当片面、机械地以表面合同形式去处理,否则就会发生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严重偏离的不利后果,法律既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人情。

 

 

所以张先生在诉讼中主张张女士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为此要求解除合同,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子中,张女士和母亲最初因为想把房子保住,然后出于一家人的亲密关系、彼此之间的信任,走了买卖过户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常规过户手续。但是因为法律意识的不足,过程存在法律瑕疵,之后又因为父亲再背赌债,反悔过户的行为,家庭出现剧烈矛盾,最终才闹上了法庭。

 

所以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一下亲属间的房屋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举个例子简单来说,假如爷爷和孙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双方并不是真正在进行买卖房屋,而是爷爷想把房子给孙子,那么这个买卖法律关系就会被认定无效,然后对于转让房屋背后的真正的意思表示,比如说赠与或者是借用,再重新进行认定。

 

所以实践中常常存在家庭成员之间通过买卖的形式进行赠予之后,出现了家庭矛盾,一方反悔抓住这个漏洞进行起诉,或者在继承中出现了财产纠纷,继承人兄弟姐妹之间互相起诉的情况,耗时耗力,最重要的是经过几轮诉讼之后亲情消失殆尽。所以需要注意,第一是在对于房屋这种大额财产的转让,一定要对形式报以谨慎态度,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走正规程序;第二是如果真的出现诉讼风险,其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切勿走进误区出现无法收场的局面。

 

无论怎样,张女士和母亲最终保住了家中唯一一套房产。赌博会让人失去基本判断力,推向家庭走向矛盾的深渊,希望张女士的父亲以及其他深陷赌博的人可以走出诱惑,回归理智重塑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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