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外卖恶意索赔712次获利万元!被判诈骗罪!
点外卖恶意索赔712次获利万元!被判诈骗罪!
2023-01-11   阅读:908   京云律师整理

赚钱的方式千千万,可偏偏有人打起了小聪明,这不,顾客张某在点外卖时发现,天下不仅有免费的午餐,而且钱还能自己送上门来,这是咋回事?原来是他发现谎称点的外卖有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向平台和商家索赔,可他的不法行为并没有逃过法律的重锤!最终被判了8个月的有期徒刑!

 

近日,河南高院披露一起案件。近两年间,顾客张某钻营外卖平台“损赔付”规则漏洞,在订餐平台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体验不好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平台多倍赔偿712次,恶意索赔金额达1.7万元,商家退还金额4600元。

点外卖恶意索赔712次获利万元!被判诈骗罪!

 

随后,张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河南省项城市法院审理,张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平台设置“损赔付”渠道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理维权,不想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张某的行为于法不合、与理不容,那么,法院为什么这样判,老百姓应该怎么正确使用外卖平台的赔付机制?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是因为张某主观上对他人财物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无中生有,虚构了餐品出现问题的事实,恶意对商家和平台进行投诉索赔,且诈骗数额达已经达到了刑法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所以按刑法规定应当收缴违法所得,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表示:那说到外卖平台的“损赔付”机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卖平台就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平台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可以在遇到食品安全等问题时通过这个途径维权,但是如果个人僭越规则,动了歪脑筋,非法行径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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