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拆迁村名单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新政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拆迁村名单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2023-01-20   阅读:475   京云律师整理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新政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拆迁村名单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峄城区西昌南路以东,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岳台居。

 

地块2范围:峄城区西昌南路以东,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岳台居。

 

地块3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西侧,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张店村。

 

地块4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西侧,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

 

地块5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东侧,坛北二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

 

地块6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东侧,坛北二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2拟用于峄城交通服务建设,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地块3拟用于峄城商业开发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5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3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6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坛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12月2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枣庄市市区第III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京云拆迁征地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没征地批文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是不能征收土地的,所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征地拆迁的。有了征地批文,后续就可以实施征地,那么有了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吗?实践中,关于征地批文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应当予以重视: 

1、有征地批文,但是已经失效 

征地批文并非永久有效,地方政府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拿着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很多被拆迁户咨询时拿着省政府零几年的批文,已经过去了将近10年,这其中的规划,肯定早就大大改变了。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文就自动失效。 

2、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审批 

一些地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单个项目拆分审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在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征地批文上的征地四至范围及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审批行为。 

3、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常见,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没征地批文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是不能征收土地的,所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征地拆迁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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