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十佳案例|签订购销合同一方违约,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要回40万损失费
2022年度十佳案例|签订购销合同一方违约,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要回40万损失费
2023-02-07   阅读:581   京云律师

近日,由京云杨伟婷律师、毕山丁律师代理的《北京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评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佳优秀胜诉案例”。

2022年度十佳案例|签订购销合同一方违约,<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帮助委托人要回40万损失费

 

 

 

评选理由:

 

法官依据我方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支持我方被代理人诉讼请求,我方律师挽回了原告的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对方提起上诉,也不曾改变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13 日,我方 (甲方 ) 与供方 (乙方 ) 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组合配置 (主机+双主控+网板 )、交换网板、以太网接口模块、交换机主机等产品,合同价款共计 4 787 547 元;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0%货款后 60 个工作日内; 付款方式为,双方合同签订后,于 2021 年 3月 19 日之前,甲方电汇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0%货款; 由于乙方原因延迟交货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产品总价款的 3%o向甲方累计偿付违约金,但最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 30%,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合同总额的 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021 年 3 月13 日,第三方公司公司出具《保障书》,载明:为确保由甲方与乙方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签署的设备供应合同如约履行,我司提供相关保障: 1.我司确保有关资金最终支付到生产厂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资金问题,我司负责承担损失,并全额支付给甲方。2.在甲方按设备供应合同获得相应设备,签订验收单后,本保障约定即刻终止。2021 年3 月 19 日,甲方向乙方转账支付 4 787 547元。

 

2021 年5月18 日,甲方 与乙方 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补充协议签订后,于 2021年 5月20 日前,乙方返还已收到甲方购销合同原合同金额 50%货款,共计 2 393 773 元; 交货时间为补充协议签订后 40 天内,即2021 年 6 月 30日; 甲乙方在接货地点对型号和外观进行验收验收日期最长不超过 2 个工作日,超出日期视为验收合格,确认验收合格且支付尾款后方可提货,尾款共计 2 393 773 元; 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和内容外,原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无变更,本补充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与原合同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021年 5 月 19 日,乙方向甲方退还 2 393 773 元。2021年6 月29 日,乙方向甲方退还 2 393 774 元。甲方于 2021 年 9月 2 日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书,告知乙方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构成违约,自本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并继续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等。乙方于 2021 年 9月 6 日签收该解除通知书。

 

甲方主张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9 月 6 日解除对此乙方表示其已将货款退回甲方,双方已于 2022 年 6月 29 日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因购销合同一事产生纠纷,甲方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毕山丁律师将乙方和第三方公司告上法庭。

 

图片

 

 
法庭上被告辩称:

 

乙方辩称,《购销合同》已于%202021%20年%206%20月%2029%20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乙方所致,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涉案货物之所以未能发出,是因为全球芯片供应链受损导致,并非乙方责任。甲方所主张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方公司公司辩称,第三方公司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20《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乙方未按约定供货,对此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于%202021%20年%206%20月%2029%20日将货款退还甲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乙方,故双方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到达时即%202021%20年%209%20月%206日解除,现甲方要求确认双方所签《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21年%209%20月%206日解除,于法有据,请求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采纳了京云律师建议,作了如下判决:

 

甲方要求第三方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三方公司公司出具《保障书》的内容表述以及乙方已将全部货款退还甲方的事实,甲方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乙方关于其不构成违约之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甲方与乙方于%202021%20年%203%20月13%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21%20年%205月18%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21%20年9%20月%206日解除;%20同时,乙方于判决生效后%207日内赔偿甲方损失400%200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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