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七旬老人放弃对已故儿子的继承权,不料引狼入室
京云律师解读:七旬老人放弃对已故儿子的继承权,不料引狼入室
2023-02-20   阅读:743   京云律师

  前几年刘爷爷的儿子儿媳因车祸意外去世,孙女小刘诚恳的向老两口表达了日后为二老尽孝的意愿。于是刘爷爷放弃继承已故儿子儿媳的遗产,并和孙女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将儿子的房产留给孙女、办理了过户手续。
七旬老人放弃对已故儿子的继承权,不料引狼入室

  可谁知,房子过户后没多久,孙女小刘立马翻脸,不但对老两口不闻不问,也没有支付任何的赡养费,现在还说房子是她的,要把他们老两口赶出家门,刘爷爷问,现在该怎么办?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两位老人可以主张撤销对小刘的赠与,将房子收回。当初因为孙女承诺为老人养老送终,二老才愿意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将自己应当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小刘,所以这份赠与合同是以对二老养老送终为赠与条件的。

  虽然现在房子已经过户,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仍赋予赠与人法定的撤销权,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刘如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而且有悖孝亲敬老的社会公德,二老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让小刘返还房屋。同时也需要注意,二老的撤销权是有期限的,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