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超过一秒都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超过一秒都违法!
2023-03-16   阅读:631   京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享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相关部门会以一些借口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个常用的借口是“相关信息不存在”。以本机关不掌握该信息为借口,就可以直接拒绝公开吗?时隔半年之久,出具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就能相安无事了吗?湖北省某市市民汪先生的案例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详情
 
 

 

汪先生是湖北省某市市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汪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11月4日,汪先生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

 

然而,但是结果却不如人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签收后,直到2020年5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才向汪先生出具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汪先生所申请公开的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不存在。

 

面对迟来的答复,为了维权,汪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一眼就看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京云拆迁律师代汪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
 
 

庭审中,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请信息不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详细信息以供查询回复,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2019年12月24日与原告的律师联系,要求原告提供具体信息后可根据具体事项回复,原告同意到被告开发区分局处查询。后因疫情影响,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提供相关信息,也未来查询。2020年4月23日,经与原告律师联系,原告同意来开发区分局查询,但至今仍未查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原告,原告已签收。综上,被告已依法向原告进行了信息公开,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被申请人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沉着应战,指出:

 

 

虽然汪先生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汪先生,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时进行了说明,可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先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故,违法。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超过一秒都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超过一秒都违法!

 
京云温馨提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在遇到相关部门不答复、不理会的行为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就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我们的利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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