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村民新建四层小洋房不给补偿却遭遇强拆?教你利用程序合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村民新建四层小洋房不给补偿却遭遇强拆?教你利用程序合法维权!
2023-03-20   阅读:847   京云律师

胜诉案例 
 

本案是以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取代集体土地拆迁行为而引发,涉案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范围,某县行政机关作为属地主管部门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既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也存在漠视公民的财产权的情况,最终,在京云拆迁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迁律师</a>】村民新建四层小洋房不给补偿却遭遇强拆?教你利用程序合法维权!

 
案例详情
 

 

周先生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7年,县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进行征收事宜。周先生地上物部分被纳入征收范围。遇到了拆迁,本来这是件大好事,没想到却变了味道。

 

2018年6月1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18-D-9-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先生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盖面积约431.10m2的四层钢混框架结构住房一幢违法,随后作出《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要求周先生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自己花费了一辈子积蓄建好的四层小洋房要被拆除,周先生自然不依。谁知,2018年7月17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向周先生户发出《强制拆除公告》。收到强拆通知书后,周先生于7月19日,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县住建局发出的《强制拆除公告》。但还没等到县政府的回复,7月2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组织了相关人员,强行拆除了周先生的房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进行了拆除,周先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周先生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京云律所拆迁律师助其维权。随后,京云拆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
 
 
 

庭审中,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得知原告可能涉嫌违章建筑后,被告立案查处,并依法按照程序作出立罚2018-D-9-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原告生效,由于原告户一直未履行处罚义务,被告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告进行的强制拆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申请人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沉着应战,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被告县住建局向原告留置送达2018-D-9-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该处罚决定载明的复议期或起诉期限未届满前,向原告留置送达2018-D-9-06号《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并发出《强制拆除公告》。被告县住建局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作出书面的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送达被强制拆除人,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被告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周先生建盖框架结构房屋建筑(住房一幢四层)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云温馨提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在正式征收拆迁之前一定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依法获得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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