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劳店镇建国新村、幸福里村集体土地,西至劳店镇新华村、新陈楼村、幸福里村、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南至劳店镇新华村集体土地,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店镇新陈楼村、幸福里村、建国新村、新华村。
地块2范围:东至河流镇大庙联村集体土地,西至河流镇园区新村集体土地,南至河流镇大庙联村、幸福新村、园区新村集体土地,北至河流镇大庙联村、幸福新村、园区新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流镇大庙联村、幸福新村、园区新村。
地块3范围:东至劳店镇新华村、兴旺村、新陈楼村、前周张乔村、兴安村、果刘付村、兴隆村集体土地,水落坡镇康和新村、礼和新村、善和新村集体土地;西至劳店镇兴旺村、新华村、前周张乔村、兴安村、果刘付村、兴隆村集体土地,水落坡镇康和新村、礼和新村、善和新村集体土地,河流镇大庙联村集体土地;南至水落坡镇善和新村集体土地,商店镇董琦村、韩家村、新寨村、毛张村集体土地,河流镇大庙联村集体土地;北至劳店镇新华村集体土地,水落坡镇善和新村、周和新村集体土地,商店镇董琦村、毛张村、新寨村、韩家村集体土地,河流镇大庙联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店镇新陈楼村、兴旺村、新华村、前周张乔村、兴安村、果刘付村、兴隆村,水落坡镇康和新村、礼和新村、善和新村、周和新村,商店镇董琦村、毛张村、新寨村、韩家村,河流镇大庙联村。
地块4范围:东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西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店镇建国新村。
地块5范围:东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西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店镇建国新村。
地块6范围:东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西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北至劳店镇建国新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店镇建国新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6拟用于G340东子线阳信沾化界至阳信河流镇段改建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劳店镇人民政府、水落坡镇人民政府、商店镇人民政府和河流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3月9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阳信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阳信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阳信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阳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征地和拆迁两个阶段。
一、征地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农村房屋拆迁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
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
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拆迁安置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