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2023年,山东拆迁元年,这次拆到淄博市!快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吧!
【新政解读】2023年,山东拆迁元年,这次拆到淄博市!快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吧!
2023-04-17   阅读:970   京云律师整理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镇用地需要,拟征收魏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萌水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魏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新政解读】2023年,山东拆迁元年,这次拆到淄博市!快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吧!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周村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魏家村土地,位于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杨萌路以北、防汛路以西、正阳路以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1955公顷,其中:

 

农用地0公顷。

建设用地0.1955公顷。

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周村区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魏家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4.3988万元。由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魏家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京云拆迁征地知识
 

 

 

拆迁方不履行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征收补偿协议与我们平日见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迁方与老百姓达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人违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是,1996年7月24日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上述批复可知,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房屋补偿协议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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