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房屋遗嘱继承的程序
征地拆迁中的房屋遗嘱继承的程序
2021-11-11   阅读:334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国家事务做的就是个人进行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问题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立遗嘱人基于其单方意图表达而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我们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通过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遗嘱是代表遗嘱写的,也必须由我在遗嘱上签字。

征地拆迁中的房屋遗嘱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的行为。既然遗嘱是遗嘱人死后对遗产的处分,那么遗嘱必须以遗嘱人死亡为有效条件。

  遗产是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信息合法企业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知道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遗嘱人对遗嘱中财产的处置,实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人在过世之前仍享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即享有修改的权利。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是我们可以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改变或撤销其先前的财产处分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标的物被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交换产权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生产经营中断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办公室和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或者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相应,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被征收通常情况下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的。遗嘱人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金或产权置换房屋与原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房屋经济补偿金或产权进行置换房屋是属于我国遗嘱订立合同之后所新获得的新的财产。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没有修改或者续订遗嘱的,原遗嘱继承人在没收对价物后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办理本类案件时往往都会考量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结合社会公平发展原则进行考虑企业相关的因素,将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判归原遗嘱中原房屋的继承人对于所有,以此来保障继承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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