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人维权,如何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
【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人维权,如何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
2023-05-12   阅读:346   京云律师
胜诉案例

在征地拆迁当中,老百姓拿的补偿低,权益屡受侵害却又无力维权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即没有拿到征收的核心材料,找不到征收方违法违规的证据。

 

申请信息公开往往就是征收维权的第一步,如果信息公开做不好,征收维权就难有好的效果。基于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结合自身的胜诉案例为广大被拆迁户具体分析信息公开的操作事宜。

 
 
案件详情
 
 

贾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隧道建设项目的需要,贾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贾先生为了解征收的合法性,于11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区建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隧道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区建设局于11月13日收到了该申请,但是拒不答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贾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经过缜密地分析,为贾先生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随后,以区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区建设局对原告贾先生于11月11日就隧道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
 

庭审中,被告区建设局辩称,一、其在收到本院邮寄的起诉状前,并未收到原告任何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请。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虽为“339号”,但该地址有区分为两个封闭的院落,分别配有大门,其中一侧“339-101号”为城建公司的办公地点,配有保安;另一侧的“339-4号”是其的办公地点,仅配有门卫并未配备保安,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在两处仔细查找均未找到原告所寄邮件。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书系保安签收,既非寄送至指定的办公地点,也非由指定的文件签收人签收。因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收达日期应确定为次年2月25日,并且我局于3月8日及时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了原告,该时间点尚且在办理期限内。

 

原告申请其公开事项不属于公开职责权限范围。首先,原区交通运输局仅是经授权作为隧道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委托责任书》,具体工作由镇政府实施,原区交通运输局并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职责权限。其次,在讼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区交通运输局既未制作或获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未保存有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无法向原告进行公开,原交通运输局依法答复原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该信息。

 

综上,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做出告知,告知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已查明之事实,原告寄出的EMS快递单上所填写的受送达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与原区交通运输局的实际住所地、使用电话的情况相符。而经法院当庭对案涉邮件的投递员进行询问的情况,该邮递员已按照前述地址就该邮件进行了投递,该邮件由门卫实际签收。根据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与邮件底单中所书的内件品名,可以认定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之申请。据此,被告述称其并未收到原告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无从予以答复之抗辩,无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13日送达原区交通运输局,而非次年2月25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本案中,被告于11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在次年3月8日作出答复,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区建设局于3月8日作出的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京云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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