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他人非法使用获得拆迁利益,能否主张居住权?
户口被他人非法使用获得拆迁利益,能否主张居住权?
2023-05-15   阅读:580   京云律师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其中居住权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用益物权纠纷。

       案情回顾

  当事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其子为王某3)与王某2系兄弟关系。被告李某与王某2系夫妻,二人之子系王某4。

  原告认为,李某所在某大街回迁房屋的安置协议中,李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只有一个户口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使用不是一家人王某1和王某3户口获得拆迁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迁利益。王某1和王某3应享有其拆迁利益,对于房屋有使用和居住的权利。原告认为,李某和A公司更换安置人口的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
        户口被他人非法使用获得拆迁利益,能否主张居住权?

        律师说法

        京云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在庭审中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拆迁协议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次,李某一方为了多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利益,而把二被答辩人引入涉案房屋的拆迁被安置人名单,系其亲属之间的内部事项,答辩人已经按照政策对涉案房屋安置补偿到位,至于其亲属关系内部如何分配利益,与A公司无关。

  最后,A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互相串涌的情形。就本案拆迁安置而言,李某一方实际获益,再结合安置房屋实际由王某1购买的情况,实际是李某所在的大家庭,通过引入被答辩人一家分别安置在两处房屋的形式,多获得了较大的购房优惠,其实际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不存在其主张的居住权益受到损害的任何事实。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3主张,李某在明知只有一个户口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使用不是一家人王某1和王某3户口获得拆迁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迁利益。

  但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记载情况,明显可以看出,在拆迁过程中,就被拆迁房屋签订的安置协议及相关购房等手续中,对于李某一家和王某1一家的身份关系、户籍登记地址等内容记载有误,对此,原、被告当时均是明知的。

  而在本案中,原、被告也均确认拆迁时,原告王某1、王某3的户籍登记和实际居住地均不在被拆迁的房屋,故原告在明知安置协议记载内容错误的情况下,依据错误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且依据相关拆迁政策,其亦不符合作为该协议的安置人口条件。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京云小结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李某使用原告户口获得拆迁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迁利益,原告是可以主张居住权的。但是,原告当初明知安置登记内容有误,但依然依据错误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一点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法院驳回原告请求也是十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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